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30分钟未回复信息被开除,合法吗?

发表日期:2023-09-05 09:25:5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7日,杨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算法工程师工作。

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二)严重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或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1.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到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2020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7日,公司做出职工处分通知书三份,给予杨某三次警告处分,处分理由均为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出现通过工作软件(飞书及电子邮箱等)联系不上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

2020年4月23日,公司向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事由为“您屡次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杨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服从用人单位的依法管理,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

本案系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正常支付工资是响应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值得肯定。与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公司集中办公不同,居家办公引发的员工不在同一物理场所的状态势必会对工作沟通及工作安排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司要求员工使用飞书软件沟通工作并要求员工在工作时间半小时内回复信息并无不当。

杨某在经公司多次书面警告并强调工作纪律的情况下仍然未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复信息,亦未就此作出合理说明,且对公司的三次书面警告处分通知置之不理,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在此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

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该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依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在疫情期间,因为疫情导致企业经营效益、办公方式等多方面变化,势必会引起用人单位对管理方式的调整。在合理的范围内,劳动者应接受此种调整。

本案中,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同样应服从公司管理,遵循劳动纪律,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但在案证据显示,杨某在居家办公期间,多次、长时间不回应公司的工作要求,违反了劳动者基本的劳动义务;在公司警告之后,杨某仍然不能严格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甚至在多次警告之后,仍然不能勤勉履行职责。

杨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使得公司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落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案号:(2021)京01民终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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