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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7天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就视同认可了吗?法院这样判!

发表日期:2023-08-31 10:23:29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情简介

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对考勤、工资构成或工资总额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公司提出,异议成立的,公司将进行重新核定;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其考勤、工资构成及工资总额

刘某要求公司支付欠发工资5961.88元、加班工资163214.7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应就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考勤、工资构成及总额向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故对刘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劳动合同中工资异议期约定效力、加班工资及欠付工资问题。

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条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对于该合同内容应当为明知,对于刘某主张的工资异议期条款部分,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内容为:“每月经甲方确定乙方的各项工资构成后,乙方的工资总额一并打入委托银行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为支付。每月乙方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在甲方人事部进行公示,乙方对其工作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可到公司人事部查询。工资发放完毕后,如乙方对考勤、工资构成或工资总额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公司提出,异议成立的公司将进行重新核定;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其考勤、工资构成及工资总额。”

该内容在合同中加黑显示,有一定的明示作用,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部分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双方工资争议的判断依据。

合同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刘某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19年12月1日,无证据显示在此日期前刘某对于工资构成及考勤等提出过异议。能够据此认定刘某对于之前的考勤、工资构成均无异议,关于2019年12月1日前的欠付工资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公司的工资表,其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故刘某关于加班工资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20)苏03民终4177、4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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