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能否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通常情况下不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理由在于公积金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之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
由此可见,劳动者要学会区分五险一金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避免败诉的法律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这项行为,劳动者是否就毫无办法了?
非也。
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倘若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拒不交住房公积金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等书面证据,仍可以按照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劳动者可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主张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譬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住宿而不提供,且无其他补助,此时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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