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可否同时在二家用人单位工作,而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呢

发表日期:2023-08-18 10:57:31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般而言,劳动者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很少有同时在二家用人单位工作的,毕竟工作时间、人的精力是有限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劳动者会因种种原因而在不同的用人单位工作,以此形成双重劳动关系,此种情况,是否合法呢?

如非全日制劳动者,因为非全日制工作时间是每天不超过4小时,所以,劳动者还可以利用一天当中剩余时间再次工作。再如特殊的劳动者,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等,时间充裕,或为生活也会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而形成劳动关系。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也没有禁止双重法律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从以上法律规定均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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