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资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解除方式该如何认定

发表日期:2023-08-10 10:10:55发表人:安大法援

小编在实操中经常遇到一类型的案件,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方式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个人不告而别,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从而主张经济赔偿金。

双方都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这时候,该如何认定解除方式呢?小编遇到过三种裁决结果,现分享给大家——

一、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该观点认为: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的时间是一致,予以认可。但是双方对于自己提出的解除理由是相反的,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补偿金;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视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应该支付经济赔偿金

该观点认为:因解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属于个人原因辞职的,但又未提交有力证据的,不予采信。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不予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甚至经济赔偿金的诉求

该观点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小编观点

上述三种观点小编在不同的地区仲裁结果都遇到过。小编倾向于站队观点三。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观点二,那么实操中很多劳动者不告而别,特别是零售行业很普遍,再反手过来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正是因为用人单位拿不出当时劳动者个人辞职的证据,那么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未免过于严苛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解除等决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该类案件用人单位并未主张是自己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所以举证责任分配给单位,显得不妥当。

实在不行,双方各打五十大板!观点一还是还是可以接受的。

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离职的时候好聚好散,有始有终哈。劳动法领域非常有“仪式感”,所以该办的手续不要漏下,比如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各地的裁判口径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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