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以无人/未交接为由,拒绝提供离职证明?

发表日期:2023-08-10 10:08:57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能否以无人/未交接为由,拒绝提供离职证明?

「法律解答」

不能。

这是许多劳动者担心的问题,因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办理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然而,根据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办理交接实质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事项。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违法。倘若用人单位迟延开具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譬如领取失业金、入职下家单位,那么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律风险极大。

那么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就可以肆无忌惮不办理交接?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者提出离职时劳动合同已解除,办理交接属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说得通俗点,劳动者应当积极的办理工作交接。倘若劳动者拒绝办理工作交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予以赔偿。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故用人单位可以在离职协议约定或离职申请表中注明,倘若劳动者拒不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可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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