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加班费未足额支付,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判决……

发表日期:2023-07-21 17:01:26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号:(2021)皖01民终5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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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张某系甲公司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为根据工作内容考核上岗;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张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形式执行,计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根据公司发展及规划,乙方可随时调动工作岗位等内容。甲公司为张某缴纳自2015年4月始的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自2017年9月始的养老保险。

张某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未到甲公司上班。

后张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加班费合计56000元。仲裁委驳回该请求。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甲公司支付加班费5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主张的加班费问题。对于张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双方无异议。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劳动报酬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计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对于张某每月的实发工资中高于2200元的部分,甲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事实,现张某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加班应获得的加班工资高于甲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对张某在本案中主张加班费5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每月向张某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张某在已领取加班工资的情况下主张甲公司还应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56000元,张某应就甲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存在不足的情形予以举证。因张某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甲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资存在不足的情形,对其关于加班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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