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可以拒开离职证明?

发表日期:2023-07-17 09:48:17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是否可以拒开离职证明?

「法律解答」

通常不行,但有例外。

对于在试用期的劳动者不适用未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规定。故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开离职证明。

对于已转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法律并未要求以劳动者必须以提前三十天通知为前提条件。所以,劳动者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同样的,劳动者拒绝办理交接手续,不能成为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理由。

综上,用人单位千万不要自作聪明擅自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在实践中很容易会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未提前通知以及未办理交接的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这条规定用的较少,毕竟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因劳动者未提前通知、未办理交接造成的损失,其举证难度相对较大。

但是部分地方对此有例外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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