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发表日期:2023-07-17 09:44:17发表人:安大法援

答: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内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

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司法解释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责任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人的全部责任,也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对不当选派工作人员等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不应超出损害范围;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主张其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按份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相互之间进行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以执行工作任务的名义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构成自然人犯罪的,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用人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用人单位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刑事案件已完成的追赃、退赔可以在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并扣减,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

三、案例说理

(2022)粤02民终3070、3071号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务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从该法条内容可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关键在于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次事故是劳动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虽然交警部门也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承担事故责任不等同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次事故除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外,劳动者自身身体在本次事故中亦遭受到了损伤,从事故的发生主客观因素分析,并不足以认定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故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付损失的请求,本院也认为不应支持。

分享这个案例主要是加强一个知识点,就是用人单位对内向劳动者追偿的时候,一定是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追偿哦,如果只是一般过失,特别是自身也遭受到创伤的,一般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大哈!建议用人单位还是需要从合理性、人性化角度综合考量。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各地的裁判口径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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