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没有足额缴社保,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支持吗?

发表日期:2023-07-13 09:06:04发表人:安大法援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严格说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含两个维度,一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是按照较低的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法院会支持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2)湘01民终783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刘某入职某培训公司。

2021年9月7日,刘某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子邮件,通知书载明:“…2016年7月入职贵司,职位为英语老师,因贵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本人从即日起依法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合同…”。

发出上述邮件后,刘某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8973.31元。仲裁委裁决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刘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其中劳动报酬部分刘某自认已进行结算,至于未休年假工资超出工资的200%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续生奖励亦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其性质类似于中介费,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不成立。

虽然本案确实存在刘某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标准存在差距,但对于劳动者主张的用人单位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劳动者应依法先向行政主管部门请求解决,由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否则劳动者仅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刘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查,刘某已自认劳动报酬已结算,而未休年休假工资超出工资200%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故刘某认为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刘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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