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吗?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吗?

发表日期:2023-07-10 10:06:24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例来源

案号:(2021)湘01民终16105号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胡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先后担任保洁员、保洁领班。

2019年11月18日,胡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一直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5月29日,公司以胡某年满51岁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过短信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胡某经济补偿。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胡某自2014年11月入职公司处,双方自此成立劳动关系。2021年5月29日,公司以胡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此解除。胡某虽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参照胡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计算为43318.24元。

对于该笔金额,仲裁裁决认定为经济补偿21659.12元,胡某在裁决后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故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21659.12元。

判决,公司支付胡某经济补偿21659.12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本案中,胡某于2014年入职公司,入职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胡某于2019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胡某的工作模式并未发生改变,且公司与胡某一直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胡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1659.1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公司上诉称胡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应成立劳务关系的依据不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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