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仅工作3天,没有持续性,双方就不是劳动关系?

发表日期:2023-07-05 09:57:18发表人:安大法援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当双方符合主体资格要求,有用工合意时,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那么,用工时间的长短,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吗?劳动关系以持续稳定的预期为前提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2)新21民终311号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7日,马某到某酒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8日马某请假一天,27日、29日、30日,工作了三天。后酒店认为马某工作责任心不强将马某辞退。

2022年6月4日,马某前往酒店领取了三天的工资2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

马某请求确认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七天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劳动关系应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就本案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马某在酒店真正在岗时间为三天,双方经过协商后,第五天开始马某未在酒店继续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马某亦未提交酒店的工资支付凭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或者是酒店向其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因此,马某与酒店只是形成了一种短暂的、临时的劳务工作关系,双方尚未形成一种持续稳定的劳动关系

对于马某提出的酒店应支付其七天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酒店提交的考勤表可知,马某在酒店工作四天,其中第二天请假未上岗。对于工资标准,酒店自愿确认马某月工资为2500元,酒店需支付马某的欠发工资为260元(2500元/月÷21.75天×4天-2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适格、管理从属、劳动组成”。

本案中,酒店依法成立,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马某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具有合法的劳动者主体资格;马某自2021年5月27日起从事酒店所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此后从酒店处直接领取了3天的劳动报酬,马某提供的劳动是酒店生产经营工作的一部分,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较短,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据此,一审法院以马某工作时间短暂、临时为由认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妥,应予以纠正,本院确认马某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确定酒店尚需支付马某的欠发工资为26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