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否等同于离职证明

发表日期:2023-06-25 11:23:57发表人:安大法援

本文分享的争议焦点在实操中也经常遇到纠纷,也常遇HR小伙伴咨询:公司发了开除通知了,能不能不开离职证明?上面的信息都有了。

事实是如此吗?今天小编借此文章为大家分享该争议焦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从上述规定可知:我们常说的“离职证明”并不是法定的概念,而是口口相传的惯例认定。所以也是引发本文争议焦点的来源。到底上述规定中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能不能免除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义务,在实操中双方是否具有同等的性质和作用? 

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离职证明的关系

(一)从形式和性质上,《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理解为同一性质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法定要求内容。

比如,(2021)苏09民终1998号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2019年4月16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经符合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目的,至于劳动者称新入职用人单位等出具的不再录用通知书中载明因劳动者未能提交《离职证明》而不录用,但一方面《离职证明》与劳动者持有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系同一性质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在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出具了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实质上系同一性质的证明材料后,不能因新入职单位要求证明材料在形式上或名称上的调整,而将未能入职公司的责任归咎于原用人单位。

(二)但是在实操的作用上,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主要作用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做一个终结。因此引发的纠纷可不少,常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而劳动者认为是违法终止的情形。所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更多体现的是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认知和决定。

2、离职证明,小编更愿意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里提醒注意:法定的离职证明内容,是没有要求注明:离职原因的!因为这个离职原因在实操中引发的纠纷特别多。离职证明的主要作用是劳动者已经解除了上家单位的劳动关系,记录基础的信息,方便劳动者顺利入职下家,促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的建立。所以,离职证明更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对无争议的事项进行的记录。

一旦离职证明上的内容有争议,甚至直接用单位的单方解除/终止通知书来代替离职证明,那对劳动者入职下家或多或少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

比如,(2023)湘0802民初64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于2022年1月20日以劳动者未完成业绩指标不符合目前岗位要求为由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未向劳动者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比如,(2023)京02民终305号案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主张其公司已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无需出具离职证明,但该通知书所载内容与上述规定不符,故用人单位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总结与建议

小编倾向于认为——

(一)从形式上,用人单位内部可以将单方解除通知坚持认为是离职证明,从而拒绝给劳动者开具普通的离职证明。在法律上可能会获得一部分支持;

(二)但是,实质上,也需要因此承担不利后果。即:解除/终止通知书上的争议内容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开具的内容最终被认定为属实。

因为实操中,单方解除通知内容很难做到无争议。否则劳动者也不会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了。

(三)所以,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身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引发更多的纠纷。小编建议用人单位“一是一,二是二”,将解除/终止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分开管理和出具。前者是终结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明,后者是确认双方无争议事项的证明。一码事归一码事,不要混在一起管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到劳动者一定压力,但是该举措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对用人单位自身而言,并非没有任何风险。

反之,劳动者个人提出离职后,单位不也是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吗?而不会因为劳动者提的离职申请上内容“齐全”就免于出具。同样的道理到了用人单位身上可不能双标操作哦!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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