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表日期:2023-06-19 16:31:42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医疗期满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解答」

分情况。

倘若劳动者已治愈康复或恢复工作能力的,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仍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需要注意,部分地方认为,倘若用人单位依照该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还应当另行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六个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倘若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排除医疗补助费,有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嫌疑。

肯定观点:

上海市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安徽省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否定观点:

北京

关于医疗补助费,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仅规定了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但并无明确的标准,均需按照[1994]481号第六条执行。但现[1994]481号已废止,故上述规定也就无标准可执行。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该条仅规定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医疗补助费。雷岩上诉要求中化能源北分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1)京02民终5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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