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兼得吗?

发表日期:2023-06-15 10:40:50发表人:安大法援

答:不能,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内部有规章制度可以兼得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都是保障女职工在生育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经济保障的一项福利制度。但两者不可兼得,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行约定可兼得,由于未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并不禁止。

比如,江苏(2018)苏0118民初4430号案法院认为:《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能截留。依据上述规定,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可兼得。

再比如,上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第一条就明确: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又比如,上海(2022)沪0115民初85938号案法院认为: 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可双方没有就同时领取生育津贴和正常发放工资作出过特别约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这一知识点,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产假相关知识点可以查阅如下文章。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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