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发表日期:2023-05-30 09:19:46发表人:安大法援

实践中,下列五种情形下,员工不清楚应以谁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提起劳动仲裁。

第一种:注册阶段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公司未成立

该阶段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员工无法列公司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公司注册成立是由发起人(出资人)全流程负责,故该阶段发起人(出资人)应承担因公司成立阶段的相关责任,包括劳动争议,员工可以发起人(出资人)为被申请人(被告)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二种: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

公司经营异常情况下,营业执照可能会被工商部门吊销。此时,员工依然可以选择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因为营业执照吊销不同于注销,公司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具备诉讼资格。

第三种: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仍然继续经营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第四种: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

公司营业执照被注销后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员工仲裁时仅能以股东(出资人)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无法再列公司为被申请人。

第五种:公司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

公司挂靠其它单位营业执照继续经营的,员工可以列该公司及出借方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或被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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