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约定了竞业限制以及违约金,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吗?

发表日期:2023-05-26 10:52:59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约定了竞业限制以及违约金,可以不给经济补偿吗?

「法律解答」

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可见,法律仅规定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及违约责任。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能否约定竞业限制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因此用人单位可就劳动者在职期间约定竞业限制。

可见,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约束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并未作出局限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限定,故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在职期间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法院认为应当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
参考案例:(2020)京01民终7035号

而在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故倘若双方约定了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没有就经济补偿另行约定,用人单位则无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而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以及竞业限制义务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在职期间不做有损公司利益的事务,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敬业价值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约定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违约金,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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