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仲裁赢了,有必要还去法院起诉吗?

发表日期:2023-05-24 14:00:27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赢了,有必要还去法院起诉吗?

「法律解答」

这个问题非专业人士很容易出错。

很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以为劳动仲裁赢了,基本就高枕无忧,坐等着另一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起诉到法院再走一点流程,熬一点时间就可以了。

有这样的想法无可厚非,但有时候忽视了实践中可能会发生的特殊情况。

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换而言之,劳动仲裁阶段,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向不同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

但是诉至法院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倘若劳动争议一方就同一案件向不同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可能受理案件。

而劳动争议案件每个地方的裁判规则不一样,地方甚至不一定服从最高院的意见,很容易造成相同案件出现迥然不同的结果。某些地方不同城市之间的裁判规则也会有所区别。而且一旦抢管辖成功,无形中就会增加一方的诉讼成本,使另一方不想去应诉,从而丧失抗辩权给对方有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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