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管辖问题

发表日期:2023-05-12 09:11:05发表人:安大法援

实操中,用人单位未完全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基数,也很常见。归根结底也是为了节省成本,有些用人单位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由此引发的问题数不胜数,小编也分享过不少关于社保缴纳的争议焦点。

近期小编跟进处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劳动者有一项诉求是: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原因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保基数不对,导致劳动者获取的工伤福利待遇降低了,比如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部分地区是根据劳动者的社保缴纳基数来作为基数计算的。如果社保缴纳基数不对,就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本文争议焦点: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产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

实操中有不同的观点,符合咱们劳动争议的特点哈

观点一:不作为劳动争议案受理

代表地区和文件:2023年3月3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

问: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产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

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其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降低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应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反映处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观点二: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受理

代表地区和文件:2014年8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中提到:

问: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劳动者实际工资,劳动者按缴费基数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能否主张差额部分?

答: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单位的费率之积。第五十五条第(五)项又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宁波大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仍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故对用人单位少缴工伤保险费造成待遇损失的差额部分,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总结与建议

若劳动者真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尝试多种途径维权,总有解决的办法哈!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双方发生纠纷。

若已经发生纠纷的,建议与劳动者友好协商,争取妥善处理纠纷,毕竟单位有错在先么!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各地的裁判口径也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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