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职工患有精神病)

发表日期:2023-05-10 14:08:50发表人:安大法援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了解、熟悉进而做出选择的时期。对用人单位而言,经由试用期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所任岗位的录用条件是考察的核心所在。在此期间内,劳动者患病是较容易发生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确诊患精神病影响工作的,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些读者会问,劳动者被确诊精神类疾病已经很可怜了,用人单位居然解除合同,是不是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根据42条第1款第4项,在医疗期确实不能解除合同.但是不能解除理由不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能否解除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实很好理解,用人单位在招录或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需要的是一个正常的普通人,或者说最基本的招录或录用条件是一个民法上所称的完全行为能力人。一个精神病人在工作时处于发病期会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那就是缺乏最基本的正常工作能力。用朴实的大众视角,你觉得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符合招录条件嘛?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可以与解除被确诊精神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当然,患病谁都不想,但也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不知道读者有没有好的方法可以告诉笔者,既能让劳动者得到关怀又能使得用人单位不受损失。请大家多给意见,能更好的增长小编的见识,为大家提高高质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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