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单位撤销了offer,该如何维权?

发表日期:2023-05-06 14:16:57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争议纠纷,应当仲裁前置。当事人若直接去法院起诉的话,基本不予受理。

那么,候选人在实操中被用人单位撤了offer后,应该如何维权呢?

一、去哪里维权?

记住,这里不是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而是直接去人民法院了。

因为,候选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不适用于劳动法等系列法规,自然劳动争议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这种情况下,候选人直接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即可。

二、请求权基础?

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特殊法对此违约行为没有规定,但是《民法典》的合同篇对此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的责任有规定,所以还是需要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因此发出去的offer虽然没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但是在法律上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若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上,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造成了他人的信赖利益损失)。用人单位需要为此承担补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一般是候选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赔偿标准?

该赔偿标准没有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是候选人因此遭受到的实际损失,比如面试的交通费,体检费等待,也包括就业损失。小编遇到过法院认定候选人上家单位的1-3个月的工龄补偿作为损失要求单位承担的,也遇到过法院直接按照Offer标准衡量损失的。当然,主要是双方协商一致为准。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交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候选人上家单位服务的年限,工资标准,取消入职的原因,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多方面综合判定。

四、合规建议?

(一)建议用人单位在发放offer之前一定要谨慎,对候选人的软件硬件条件都调查清楚。哪怕offer没有加盖公章,但是是公司邮箱或者公司员工发出去的,都会承担风险。除非是不可抗力取消(此次疫情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能作为不可抗力),或者在候选人还没有接受Offer前取消,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二)建议候选人保留好与用人单位的所有沟通记录,可为后续发生争议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各地的裁判口径也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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