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试用期被裁可以主张代通金吗?

发表日期:2023-04-28 09:54:53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试用期被裁可以主张代通金吗?

「法律解答」

可以主张,但拿到的概率非常小。

「被裁」是通俗的说法,倘若用人单位真以裁员为依据主张解除劳动合同,那真的犯了非常低级的错误。

理由很简单,在试用期期间倘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而言想要裁判机构支持恢复劳动关系难度颇大,因为彼此之间尚处在磨合过程、相互了解过程之中,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信任关系。

首先,公司做出解除行为时王某入职刚满一个月,尚处于试用期,任职时间相对较短,双方客观上尚未完全建立履行劳动关系的信任基础;其次,在王某提供劳动期间,与其存在工作交集的上级领导和项目同事均对其作出负面评价,而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对公司的招聘动机、管理方式、业务水平提出质疑,双方主观矛盾较大,已无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最后,基于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特征,考虑到员工工作效能、职业发展,以及其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发展的影响,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结合现有情形进行审慎考量及利益衡量,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案例来源:北京海淀法院网

那么这就意味着倘若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最终赔偿金额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而代通金根据法律规定也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甚至可能高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而支付代通金并不阻却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么一来用人单位倘若合法解除实际需向劳动者支付的金额将远超于违法解除的金额。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则规定:“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就经济裁员而言并不包括在第二十一条列明的解除范围中。因此,经济性裁员属于试用期内单位不得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用人单位以裁员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操作就会显得很业余,倘若还给了代通金……那就是白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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