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竞业协议中要求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有效吗?

发表日期:2023-04-23 09:29:56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现实当中,很多公司制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中要求员工离职后提供新公司的劳动合同、在职证明、社保证明,习惯让大家把这个叫做通知义务(也有叫报告义务的)。同时协议还规定,倘若劳动者不能提供这些证明,补偿金就没有了。那么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法律解答」

有效,但对于不履行的后果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通知义务的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约定通知义务,那么法律允许这部分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因此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知情权通常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违反知情权的法律后果则不尽相同。

观点一:即便双方有约定,经济补偿是劳动者生存需要的必要保障,用人单位仍应当先予支付。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的承诺分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劳动者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应不影响其获得补偿金的权利,故敦泰公司以莫良华未履行报告义务作为其未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2016)粤03民终15762号

观点二:双方有约定,劳动者违反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没有规定其他竞业限制行为,系双方当事人在竞业限制协议第3.2.8条中对此作出的约定。该协议第六条还约定xx公司有权对曹xx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曹xx未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履行其他义务的,xx公司有权停止给予补偿,且不免除曹xx的竞业限制义务。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曹xx从xx公司离职后,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未向xx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第3.2.8条的相关约定,故xx公司可停止向曹xx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1)苏04民终2944号

观点三:劳动者的报告义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

此外,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报告义务,故认为不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确认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告义务,但是认为该义务并非是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报告义务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前提条件,竞业限制补偿金系被告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故对原告的兹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20)沪0115民初85185号

概而言之,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对价。

倘若约定没有提供资料就等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很有可能不予支持。因为劳动者没有提供相应材料,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用人单位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者之间的权利关系并不相同。

进一步而言,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用人单位因此没有支付补偿金或迟延支付补偿金,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补偿金 ,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话,有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