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试用期遇到长病假能中止吗?

发表日期:2023-04-18 09:56:58发表人:安大法援

试用期遇到劳动者休长病假,单位还没有机会很全面的考核劳动者,眼看试用期马上就要到了,该如何处理?今日通过一则浙江省的小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5日,A公司向胡某发出“录用意向书”(offer)邮件;

2016年3月21日,胡某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2016年5月15日,胡某在骑车时不慎摔倒受伤,自次日起请病假至2016年8月15日;

A公司在胡某病假期间发出中止试用期的书面通知,明确待胡某医疗期满重返岗位后继续计算试用期;

2016年6月15日,A公司对胡某在岗的表现进行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转正要求;

2016年8月16日,胡某结束病假期,回单位上班;

2016年8月17日,A公司以试用期间经考察不符合转正及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与胡某的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胡某。

2016年8月18日,胡某拿起法律武器欲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本案争议焦点

试用期内遇到员工病假,是否可以中止试用期的考核,并于医疗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该解除行为是否是违法解除?

三、法院判决

判决胡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中,胡某在试用期期间请长病假,使得A公司不能充分行使考察权利。关于试用期是否可以中止,劳动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基于试用期的设置目的,法院采信A公司主张,认定该病假期间应当自试用期中扣除。A公司在胡某试用期内,经考察发现胡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四、政策依据

浙高法民一〔2016〕3号文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相互考察期间。劳动者在此期间请病假,影响到考察目的的实现,故该病假期间可从试用期中扣除。

五、法律分析

正如法院说理部分:劳动法对试用期内是否可以中止考核没有明文的规定,所以需要结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来具体分析。从这个案例分析来看,浙江省是支持试用期内将病假期间扣除后重新累计计算试用期考核期间的。无独有偶,江苏省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所以江浙两省对于试用期的中止基本保持一致处理方向。

但是其他地区目前没有遇到类似规定,其他地区小伙伴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借鉴一下,但是能否最终被支持,还需要当地的审判实践,毕竟劳动法各地差异较大,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做好试用期的管理工作,合理合法的管理试用期的员工,我想应该能够说服公正的裁审者吧。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立业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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