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续签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岗位,能否视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发表日期:2023-04-12 10:24:11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续签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岗位,能否视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法律解答」

有争议。

甲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倘若未经协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劳动者可以拒绝。故用人单位仍需就是否续签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倘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变更而表示不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经营管理权的体现。倘若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福利待遇相同或予以提高,不具有侮辱性、惩罚性的特征,可以视为用人单位维持了原工资待遇。劳动者予以拒绝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笔者认为乙说更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除了必备的主体、期限、报酬等条款外,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服务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条款。

故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考量范围的条款至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调整;二是该合同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范围,即不属于法律或法规对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强制干预、无协商余地的情形。

由此可见,双方可以就劳动岗位以及劳动内容进行协商。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合理的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倘若用人单位调整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而法院据此不予支持难言合理。

故因此而引起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一并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倘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调整工作岗位不合理,法院亦可依法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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