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法问答|「代通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发表日期:2023-04-07 09:07:24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代通金」的标准如何计算?

「法律解答」

劳动法下代通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况下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代通金,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

但是该支付多少的代通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给了一个颇具争议性的方案: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这就导致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

因此在实践中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标准工资予以计算。倘若劳动者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或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则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由此可见,代通金的计算方式并不受经济补偿社平三倍封顶的限制。可见,俗称的"N+1"中的“N”与“1”是不同的计算标准,劳资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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