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争议案中的连带责任

发表日期:2023-03-30 11:09:12发表人:安大法援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劳动者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劳动者搞不清哪家是真正的用人单位的时候。那么,这个“连带责任”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今天小编借此机会为大家简单汇总和分享劳动争议中常见的连带责任。

一、何为连带责任?

百度百科定义为: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在劳动争议领域,简而言之,劳动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家用人单位支付裁决金额。相当于多一家用人单位给到劳动者支付保障。

二、劳动争议中连带责任的种类?

(一)合伙人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对劳动者的连带责任

1、劳社厅函〔2006〕341号文件: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连带责任

1、互相连带责任:200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违反其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其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单向连带责任:深中法发〔2015〕13号文件: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粤高法发〔2018〕2号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用工单位能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的除外。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单向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共享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1、浙法民一〔2009〕3号文件第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他单位工作,并在其他单位领取工资或办理社会保险,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的,指派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2、2020年江苏《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临时将劳动者指派到其他单位(以下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实际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五)母子单位的连带责任

1、浙高法民一〔2019〕1号文件第二条:劳动者被母公司指派到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等职务的,在确定与谁建立劳动关系时,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缴纳、工资支付、工作地点等情况来综合认定。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2009〕3号)第七条规定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联单位的连带责任

1、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2、内高法〔2015〕193号文件:劳动者虽在被派往的单位工作,应认定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追加实际用人单位参加诉讼。在判决仅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可能损害劳动者实际利益的情况下, 可判决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2019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七)发包人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015年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受到损害的,上一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转包、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应当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正确划分内部责任、减少诉累,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由实际承包经营者或实际用工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或违法层层转(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实际承包人、转(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追偿

(八)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

1、川高法民一〔2016〕1号文件:用人单位挂靠在其他单位名下或借用其他单位的营业执照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被挂靠单位或营业执照出借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

(九)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结与建议

实操中我们常见的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建议劳动者在选择责任承担主体上面有担忧的,可以主张另一家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获得支持,就可以多一道保障。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和地方政策不同,法院在个案中平衡的利益也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