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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外出嫖娼被开除,仲裁委:违法继续履行!法院怎么判?

发表日期:2023-03-23 10:07:43发表人:安大法援

案号:(2022)京0113民初6102号

基本事实

张某于2021年1月1日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9月19日甲公司向张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显示:“因您有严重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甲公司主张张某在上班时间前往其他地点进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查获,被行政拘留5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其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证明其主张,甲公司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文件、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安全生产检查队管理制度、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安全生产检查岗位职责、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安全生产检查队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公示照片、2019年至2021年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安全会议记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的函、工会答复函等证据。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现查明2021年6月2日14时许,北京市×××房间,违法行为人张某与袁某以金钱为媒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张某主张其2021年6月2日及被行政拘留后已经向甲公司请假。庭审中,本院明确询问其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时间是否为上班时间,张某认可是上班时间,但主张其向副队长口头请了假,请假理由为给其母亲送钥匙。甲公司不认可张某曾请假,表示根据单位管理规定请假应提交书面请假申请书。

张某曾向顺义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022年2月18日,顺义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书:甲公司继续与张某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对裁决书不服起诉至本院。张某未起诉。

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甲公司与张某双方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令张某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因张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此甲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甲公司系合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甲公司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张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张某外出卖淫嫖娼的时间为上班时间,其行为不仅违背了作为普通公民的基本道德行为规范,亦严重违背了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张某主张其2021年6月2日离开岗位外出前已口头向副队长请假,但在甲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其并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而且即使其进行了请假,用人单位允许其请假办理的事情也并非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不影响张某在上班时间离岗进行卖淫嫖娼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性质认定。另外,张某上班期间外出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导致的脱岗后果,也必然会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给新源物业公司工作秩序和用工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综上,甲公司以张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无需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甲公司无需继续与张某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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