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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惨痛!单位试用工一日后决定不予录用,被判违法解雇,赔钱!

发表日期:2023-03-15 09:20:37发表人:安大法援
导读: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识;因此,用人单位在决定录用员工之前,最好不要用工,一旦用工,不管最终录用与否,都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建立,此时,不录用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雇。

案号:(2022)苏05民终1943号
一,案情
2021年6月5日,甲公司给前来提交入职信息登记表的刘某一个汽车自动检测方案,让刘某按照其自身风格进行设计。2021年6月6日,甲公司电话通知刘某根据对其设计能力的考核结果不予正式录用。
2021年6月7日,甲公司向刘某的银行账户支付报酬1471.3元。
在2021年6月5日之前,甲公司已完成对刘某的面试,且刘某也已经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完成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甲公司。在此过程中双方对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达成一致。
刘某对甲公司不予录用的行为不满,提起仲裁。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3日裁决:确认刘某与甲公司2021年6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400元。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二,甲公司主张
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刘某未实际到岗,对刘某的考核内容并非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就职前的企业审核流程不代表员工已经入职,总之一句话: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遑论违法解雇。
三,法院审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如下。
(一)2021年6月5日甲公司对刘某用工,当日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刘某至甲公司面试,双方已明确约定薪资待遇及入职材料的准备事宜。且刘某在甲公司安排下进行体检,并提供入职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足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刘某在体检合格后即于2021年6月5日至甲公司上班,按照甲公司安排从事劳动,且甲公司已支付刘某当日报酬,故双方已自2021年6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雇。
甲公司在面试后明确录用刘某、建立劳动关系后,再以其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但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对刘某考核的具体依据以及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由。甲公司单方解除,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因双方对工资约定不明,而按照刘某6月5日当日的报酬折算的月工资已经超过苏州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仲裁据此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400元,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不持异议,一审予以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操作建议
作为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员工前,总想知道员工能力到底怎么样,是否符合岗位要求。而按照法律规定,用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标识。对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在决定录用前用工,而在录用后,充分利用法律对“试用期”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岗位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考核方式、考核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方式等制作成录用条件告知书,让试用期员工签收,并据此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以决定是否最终录用。

声明:本文由真实案例整理而成,了解详情请查阅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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