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

发表日期:2023-03-13 17:03:14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是否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解答」

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很多读者认为,是不是搞错了?

从法条原文可以看出,法律禁止以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形式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即法律禁止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适用于劳务派遣。但并不影响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提供劳动力。谈到这有人范糊涂了。

说得通俗点,用工单位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给予愿意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名单,从这名单选择合适的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直接在用工单位工作。此时,用工单位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关系下转为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可能存在居间等法律关系。

如此一来,劳务派遣单位便可以利用人力资源优势进行灵活用工,进一步扩大自身的经营范围以及业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免责声明】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