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在两家公司是否连续计算?)

发表日期:2023-03-10 15:26:53发表人:安大法援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是很正常的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导致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动。而用人单位主体的变动必然对劳动合同履行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用人单位主体变动时,是否能够连续计算对劳动者职工福利、职位晋升、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计算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在笔者经手的案件中,有不少单位为了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清零”往往采取各种手段,达到重新计算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中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无疑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的规定非常明确的规范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将不再计入新用人单位,即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计算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没有关系。但是,当原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时,应否计算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工作年限计算与经济补偿金的关系最为密切。非因劳动者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且原工作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无论是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新用人单位合法、违法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都应当把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以确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这里提醒一下,除了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之外,还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认定属于劳动者非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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