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劳动报酬(劳动者追索报酬诉讼时效)

发表日期:2023-03-09 14:23:26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指导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据此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相比中处于弱势地位,即便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被拖欠,往往也会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维持生活基本来源而委曲求全,暂不追讨。如果直接适用1年的仲裁时效并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但是疫情几年,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面临订单骤减、生产停滞的情况,劳动者能拿到工资就已经是很好的情况了,所以出现因经营状况不佳而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应有一定的容忍度,要不就会出现困难时期劳动者频繁行使权利维护权益导致企业在应付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还要分出的精力应付挽救企业之外的事情,救不活企业的同时,劳动者也可能拿不到工资,这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极为不利。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报酬请求权不羁于仲裁时效具有很大的合理性。而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不再有维系劳动关系的顾虑,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权利。所以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报酬请求权不羁与劳动仲裁时效的前提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追索的是“劳动报酬”因劳动关系存续而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羁束,有些费用不属于劳动报酬的,比如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补偿,劳动者一定要注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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