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协议排除或变更?)

发表日期:2023-03-07 09:12:52发表人:安大法援

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协议排除?

  民法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这种意思自治是由限的自治,也就是说需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的决定自己意志。

  从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倾向于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公权力干涉较多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其中包括不对等的人格关系,于是国家开始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要求雇主对国家负有一定公法上之义务,以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中即使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自治空间,那也是有条件的,即必须以遵守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各项特色制度为.前提。劳动法中的这些特色制度有:工资制度、经济补偿制度、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险及福利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均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违背,当然也不允许任意排除。

所以,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不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排除。

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从合同发的一般原则看,合同当事人对价款、质量标准等予以降低的变更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就不存在效力瑕疵。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是效力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排除经济补偿金是不合法的。但是笔者认为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金额的多少进行协商,还是应当得到支持的。首先,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效力瑕疵的情形下,其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权利可以放弃,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类似一次性补偿协议,员工在没有被迫等情形下签订放弃部分权利的协议,应属有效。最后,劳动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不可以协商数额,在合理的范围内,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即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支出或不必要的麻烦,也可以使得劳动者摆脱诉累的困境及时寻找下一个工作单位。

  这时又有人要说,双方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容易被忽悠等因素。其实不然,经济补偿金是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劳动者可以获得的权益。既然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了,何来地位不平等,对于普通人来说获得自己利益最大化就是最大的动力。所以笔者相信劳动者可以考虑到相关因素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且作为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再者,如果确实存在违背了员工的真实意愿的,则该类协议可以撤销,但员工应当举证证明违背了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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