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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招聘时称“后厨不招女性”,酒店被法院裁定侵害女员工平等就业权,道歉!赔钱

发表日期:2023-03-07 09:11:25发表人:安大法援

导读:除非岗位工作内容不适合女员工,否则,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员工的求职请求,否则就侵害了女员工享有的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应当对女员工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

案号:(2016)粤01民终10790号

一,案情:公司拒招女员工,女员工平等就业权遭侵害为由怒而起诉公司。

梁某于2015年2月6日取得中式烹调师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2015年6月28日,梁某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甲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广告中无性别要求。2015年6月29日,梁某按照广告要求前往某酒楼应聘,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但酒楼并未安排梁某面试,答复是:厨房学徒一职已经招满,故未安排梁某面试。

然而,2015年7月,梁某再次在“58同城”网站上看到甲公司发布招聘厨房学徒的广告。本次广告与6月份广告的唯一区别在于:本次广告,甲公司明确所招职位仅限于男性。梁某委托公证处对本次广告网页进行了公证。

同时,梁某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据显示:其前往某酒楼沟通时,酒楼工作人员明确告诉她“后厨不招女性,你填了(求职登记表)也没用”。

随后,梁某以甲公司和某酒楼侵犯其平等就业权为由,将二者诉诸法院,要求二者:一,赔礼道歉;二,支付因应聘产生的经济损失21元(包括交通费20元及电话费1元);三,连带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8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法院审判观点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一,甲公司和某酒楼向梁某公开书面道歉;二,甲公司和某酒楼连带赔偿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0元由甲公司和某酒楼承担。

法院审判观点如下。

(一)甲公司和某酒楼共同侵犯了梁某的平等就业权。

1,女员工享有平等就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可见,我国法律明确了就业歧视的种类包括对劳动者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其中在性别歧视上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聘其他工作或岗位时,不得基于性别对求职者作出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不得基于性别损害求职者就业机会的均等,妨碍求职者就业权的实现,否则就构成就业歧视中的性别歧视。

2,梁某所应聘的工作,不属于法律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

参照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甲公司和某酒楼招聘的职位是厨房学徒。从工作内容来看,梁某应聘的厨房学徒工作强度并未达到第四级体力劳动的强度,也不存在需要持续负重或负重强度过大的情形,故并不属于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庭生活里也完全可以胜任厨房烹调、料理等工作,女性从事厨房类工作,符合社会普遍成员的心理预期。因此甲公司、某酒楼不能在招聘厨房学徒时,对于应聘人员的性别加以区分、限制或排斥。

(二)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就业平等权不仅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范畴,亦属劳动者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因甲公司、某酒楼在招聘过程中仅因招聘者性别而产生的区别、限制以及排斥的行为,损害了梁某的就业平等权,给梁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甲公司和某酒楼应该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故本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判令甲公司、某酒楼向梁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声明:本文由真实案例整理而成,了解详情请查阅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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