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用人单位拖欠疫情期间的生活费,是否适用特殊时效?

发表日期:2023-02-27 09:10:52发表人:安大法援

「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拖欠疫情期间的生活费,是否适用特殊时效?


「法律解答」

不适用。


劳动争议的特殊时效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款规定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普通时效的限制,旨在解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一些中小微企业由于经营状况不佳而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窘境。

因为在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总体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即便知道自己的劳动报酬被拖欠,往往也会为了维持劳动关系而委曲求全,暂不追讨。而随着疫情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经营不佳的情形更为普遍的出现。

由此可见,特殊时效的规定仅限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发生的争议。

而生活费并不是劳动者劳动力的对价,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涉及工资支付的有关规章政策等对基本生活费作出规定,就认为基本生活费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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