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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转移用工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

发表日期:2023-02-23 09:28:44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永远精彩于规定本身。短短的一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因试用期引发的纠纷可不少。本身关联公司转移用工甚至混同用工已经将劳动关系履行复杂化,当关联公司转移遇到试用期纠纷,实操中能撞击出多少知识点呢?今天小编借此机会,为大家分享其中一则:关于关联公司之间转移用工,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希望在实操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旨在通过对试用期次数的严格限定防止用人单位反复“试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个别地区对该条款的执行非常强硬,比如在2022年《关于发布《石家庄市新办企业规范劳动用工指引》的通知》中明确答复: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用人单位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即使再次入职但岗位不同,用人单位也不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并强调:该规定只针对用人单位而不针对岗位。

那么,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转移用工,常见的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也见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此时“新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重新再次约定试用期呢?经过小编检索梳理,针对该争议焦点,实操中有如下两种分歧观点

一、观点壹: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所以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可以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该操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持该观点的认为:法律规定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那么不同的用人单位之间当然可以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作为双方新的一段关系的前置适应期。不同的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即使他们之间是关联关系,甚至是劳务派遣的商务合作关系。另外,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若劳动者认为再次约定试用期不合理,可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甚至拒绝转移用工,这方面劳动者占据主导决定地位。

案例支持1:在(2022)粤0604民初5043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1基于与案外人的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构成用工关系,但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仍然是案外人用人单位2,劳动者与两个独立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支持2:在(2020)粤民申1272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1与用人单位2为两家独立企业,即不存在变更、分立、合并的情形。也不存在劳动者所主张的用人单位1更名为用人单位2的事实。用人单位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观点贰:关联公司之间转移用工,本质上属于同一家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持该观点的认为:实操不能局限在法律规定的字面意思来执行。关联公司之间转移用工,本身就会给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机会。若再次肯定新的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则不符合立法精神。关联的用人单位可通过随意切换劳动关系来间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当获得支持。

案例支持1:在(2017)粤20民终21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达进元件公司、达进科技公司是关联公司,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视为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已经在1998年5月20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工作于达进元件公司、达进科技公司,又于2015年11月17日入职达进科技公司,达进科技公司再次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试用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劳动者已经履行的试用期劳动期限和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案例支持2:在(2014)吴民初字第1489号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虽然在与新兴精密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但原用人单位与新兴精密公司是关联企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岗位和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故新用人单位不应当再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总结与建议

试用期的设置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比如试用期的待遇、特别是用人单位是否合法试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所以在实操中引发的纠纷不计其数。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实操中仍然存在争议。当然这在劳动争议领域已经“习以为常”。因为法律规定层面无法涵盖实践中遇到的所有纠纷,所以导致各地呈现的观点精彩而又不一致。

小编此次站观点贰。既然是用工转移,那么无论是原用人单位还是新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各方面的技能,专业,态度等应该都有所了解。否则新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不用承接该劳动者。既然两家用人单位,无论是关联公司,还是商务合作公司,都决定对劳动者进行用工转移,那么可以视为对劳动者是基本认可的。从立法宗旨来看,是无需对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的。因为已经没有再次考察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担忧。

最后,小编额外建议劳动者,若用人单位因为各种经营需要,做用工转移,切换劳动关系,在转移签署任何书面材料,特别是劳动合同之前,一定要与两家用人单位协商确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包括不限于:工龄是否承接、劳动报酬是否有变动、是否有新的试用期、年假天数有无变化等等等,这些都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建议三方提前约定好,后各方恪守履行,可以大大减少后续引发的纠纷。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在实操中有所帮助。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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