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保险“三项目录”

发表日期:2023-02-22 15:10:36发表人:安大法援

“三项目录”是指劳动者遭遇工伤伤害,在治疗过程中,无论诊疗、药品、住院服务需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机构的目录及标准进行,目录包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但是通常劳动者在医院进行治疗时诊疗用药费用超出“三项目录”费用的总额,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规定很明确,不予核准报销的工伤治疗费用是指,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一切医疗开支。一般而言,“三项目录”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现实中有些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或者患者自身为了追求更好的治疗效果,往往在诊疗过程中增加医疗流程, 选择使用昂贵的替代药物或医疗器材,就造成超出“三项目录”不能被核准报销的治疗费用。解决该问题,不但需要考虑医疗费用未能全额报销的原因,也要考虑未能报销部分费用的负担主体。

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觉得可以分开讨论。如果劳动者为了非工伤造成的其他疾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应当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如果是治疗工伤过程中没有必要采取超出“三项目录”范围的药品及医疗器械,但是劳动者想追求更好的诊疗效果而采用更昂贵但不在目录中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笔者觉得追求更好的治疗效果是每位伤者的目的,无可厚非。所以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此次工伤事件中存在过错的程度对超出部分的费用按照合理比例承担。如果治疗过程中,“三项目录”已经不能满足治疗工伤的需要,必须采取超出“三项目录”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由此发生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报销的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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