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法院:单位不因员工在职期间工资和社保权益未受损而免除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发表日期:2023-02-21 11:09:44发表人:安大法援
导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员工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因此,即使员工并未因未签书面合同而遭受工资或社会保险权益损失,并不因此而免除用人单位因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案号:(2021)冀民再27号
一,案情
2018年3月12日,杨某入职甲公司,2019年1月6日杨某向甲公司提出离职,2019年1月8日双方结清所有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后,杨某在《员工离退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争议。在职期间,甲公司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随后,杨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1月6日之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支持杨某诉求。甲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无需向杨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分析
本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实。
但争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双倍工资的规定,目的在于通过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劳动权益不受侵害;而本案,虽未签订签订合同但员工获取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并未因此受损,此时还能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吗?
三,原审法院观点
(一)一审法院观点:未签合同属实,但员工权益未因此受损,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在2019年1月6日杨某主动提出离职后,双方于2019年1月8日对劳动报酬和社保保险进行结算,且杨某在结算单上签字,可见双方已无任何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方面的纠葛,故甲公司要求不向杨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二审法院:双方对工资已经结算且无争议,杨某再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不应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制度系对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特殊义务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同时也是对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权利的特别规定;杨某既然已经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争议,其已对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其现在针对二倍工资另行提出请求,不予支持。
四,再审法院观点
面对一审、二审一再败诉,杨某申请再审。
河北高院再审认为: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二倍工资的规定,系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并不仅指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二,根据《员工离退结算单》,双方结清的是申请人上班期间的工资数额,并未包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综上,再审认为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二倍工资,具有法律依据,并据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诉求。
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改编而成,了解详情请查阅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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