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

发表日期:2023-02-15 17:40:28发表人:安大法援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其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停工留薪期由谁来确定?

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资料最终作出认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施行的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受伤职工的期限。

二、停工留薪期实践长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情况再特殊,停工留薪期也不会超过24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提到的原工资待遇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一般人理解就是应该按照劳动者遭受事故或确诊职业病之前一个月的工资计算。但是因为在国家层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地方上的规定。江苏省的规定,“原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这里提一下,这个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时是否将加班费加入计算,各地也是不一定的,比如江苏就将加班费一并计算的,浙江就没有把加班费加入计算。相比江苏、浙江等地法院已经明确裁判尺度,更多地区法院并没有通过文件形式对此进行明确,以至同一地区不同法院、同一法院不同法庭对此问题的裁判观点不统一。

四、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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