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连续订立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要求

发表日期:2023-02-09 10:38:12发表人:安大法援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种类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特别是上述第(三)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甚至二次以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了呢?

实操中,对该争议焦点的观点有分歧,主要有如下两种看法——


一、观点壹:连续两次订立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阻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

持该观点的认为:法律铭文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并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俩之间本身就是不同的劳动合同法定类型。不可混同对待。所以,连续两次订立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无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支持案例:(2016)京02民终6194号案例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主张自2008年开始在每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均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并就此提交(多份)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字回执、银行对账单、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况表、离职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劳动者虽对上述证据中其本人签字不予认可,但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据此视为劳动者放弃鉴定申请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并无不当。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自2008年开始在每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均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劳动者现上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观点贰:连续二次(以上)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只订立了一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和其他已经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计订立了二次或者二次以上的,均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其他法定条件符合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持该观点的认为:法律规定虽然明确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从立法目的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应当着重的是“次数”,而不是形式上订立的合同类型。若支持用人单位此种情形可以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给到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空间与机会,最终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所不容的。所以,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类型是什么,只要满足“二次以上”,则应当倾向劳动者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支持案例:小编曾经办的一起案件,第一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次签署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因用人单位到期终止是否违法展开激烈辩论。最终仲裁裁决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裁决书说理中,仲裁员并未直面用人单位提出的“双方并非连续两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一份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争议焦点。但是在私下沟通案情的时候,该仲裁员明确表示根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类型,倾向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涉嫌违法终止。


三、总结与建议

综上分析,小编整体站观点壹。

合法合规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模式,是可以减轻甚至规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是,这里的前提条件是“合法合规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比如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明确终止大概期限,有无明确客观的工作任务和标准以及是否可以具体量化等等;

一旦以项目制合同任务的劳动合同以及用工不合规,甚至部分单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会让裁审人员更加倾向于认定双方实质上是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说,用人单位主张与劳动者签署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合同终止时又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量和工作任务等。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再主张与劳动者订立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可以不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约束,得到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我们认为合法合规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减轻甚至规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是,需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合同类型进行实质审查。一旦认定双方订立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则倾向于认为该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受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约束。这样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时候,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有任何意图使用“合法形式”掩盖“规避用工风险”的非法目的的,终不能实现。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个案细节和法院平衡的利益有所不同,仅供大家在实操中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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