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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寒暑假带薪休假是教师法定权利,休假期间正常工资待遇不变!

发表日期:2023-02-08 09:14:04发表人:安大法援

导读:《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因此,寒暑假期间即使教师未出勤,或者未向学校提供劳动,也应按照正常标准支付教师寒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不可打折。

案号:(2020)京民再134号

一,案情

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26日,高某在北京某小学(以下简称“学校”)担任英语教师一职。双方《聘任协议书》约定高某在职期间享受《教师法》规定的寒暑假带薪权利。

寒暑假期间,学校以高某未实际提供劳动为由,仅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向高某支付生活费。

高某对此不服,主张学校应按照正常标准向其支付寒暑假期间的工资,并提起仲裁。

二,学校的抗辩观点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可以带薪休假,但没有明确带薪的标准;鉴于高某在寒暑假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学校在执行《教师法》规定时,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0%,即每月1000元,支付生活费,合法。

三,法院审理观点

(一)原审法院观点

一审和二审,高某均败诉。法院审判观点如下。

依法,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因此一二审法院仅判决学校应支付高某每年暑假第一个月正常工资标准与已发生活费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再审法院观点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高某与学校的《聘任协议书》约定高某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寒暑假带薪权利,故学校称高某寒暑假期间未向学校提供任何劳动,每月只发1000元生活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

再审改判支持高某诉求。

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整理改编而成,想了解详情,请查阅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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