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新10条下,员工阳了,居家隔离期间发病假工资还是正常工资?

发表日期:2022-12-15 12:40:22发表人:安大法援

作者:石广先


       前天公布的疫情防控新10条,引发社会关注,预示着我国疫情防控政策的重大转折,也将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不少读者和笔者讨论新10条下员工阳了之后,在居家隔离其期间是发病假工资还是发全额工资的问题,我也看到不少群里和公众号在讨论和解答这个问题。比如,昨天中国劳动保障报一篇公众号文章就认为,员工感染新冠,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发病假工资,并可算医疗期。而昨天笔者对这个问题分析是,员工感染新冠,居家隔离期间,用人单位要正常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转医院治疗的,按病假工资计发,并计算医疗期。


       于是,争议就产生了员工阳了之后,在居家隔离期间,到底是发病假工资,还是发正常工资呢?


        这个问题,得从2个方面来说:
        第一,要从新冠这玩意说起,新冠这玩意现在变异成了奥密克戎,网上主流观点是类似于感冒,员工因感冒请病假的,可以发病假工资,并计算医疗期。但是,奥密克戎虽类似感冒,但毕竟属于新冠这玩意,属于新型冠状病毒变种。另外,对于新冠这玩意,国家的这个文件还未调整:即:新冠属于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第二,要从新10条的定位说起,国家新10条的定位也是优化疫情防控政策,并非取消疫情防控政策。

        综合以上两点,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按新10条的规定,居家隔离,也属于隔离措施的一种。
        细心的人会发现,《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说的“工作报酬”也没有说是正常工资,病假工资、生活费都可以理解为“工作报酬”啊!这样说也有一定道理,但是,自2020年人社部发文到各地发文,这里的“工作报酬”,清一色的指向是“正常的工资”。     

       因此,员工阳了,在居家隔离期间按病假工资支付的,只能寄希望国家将新冠防控措施从甲类改为乙类,若这个没有调整的,有关涉新冠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仍应适用2020年-2022年期间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政策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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