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关于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发表日期:2022-05-16 16:33:55发表人:安大法援
一、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情况较为复杂。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虽然理论上是对既有法律的解释,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填补立法空白甚至创设新规则的作用。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公布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只要案件的一审程序是在司法解释生效施行之前启动的,都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是对现行立法的解释,故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应适用。这种对司法解释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加以适用司法解释的主张,实际上是赋予了司法解释一定的溯及力。在审判实践中,对适用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一定要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不得推定法律、司法解释溯及既往。一般情况下,就民事案件而言,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解释,而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新的解释

二、本解释的溯及力

       本解释作为《民法典》的配套司法解释,溯及力应当与《民法典》保持一致,这也是本解释生效时间确定为《民法典》正式实施的2021年1月1日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前关于劳动争议的四部司法解释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宣布废止,人民法院今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何适用新旧司法解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原则选择适用。具体而言:

      1.基于《民法典》和本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对于法律事实完全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的情况,适用《民法典》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均不存在任何障碍。

       2.《民法典》和本解释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此原则也可类推适用于本解释,即对于《民法典》和本解释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果适用本解释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本解释。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本解释有规定的,除非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适用本解释。

      3.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通常情况下,案件裁判的既判力应当优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即不得以个案的裁判理由不同于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由推翻已经生效的裁判。这是因为,即使允许司法解释在有限情形下溯及既往,也要以不违反法的稳定性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为前提,而维护裁判的既判力也是法的稳定性的一项基本要求,如果溯及力优于既判力,可能会导致大量既有生效裁判失去效力,不仅不利于稳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665页至666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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