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日期:2022-05-05 09:26:08发表人:安大法援

2009 年 4 月 15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 [2008]1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 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 连续工作满 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 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 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 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