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河南典型案例:公司以员工结婚未经领导批准为由,开除!

发表日期:2022-05-05 09:22:27发表人:安大法援

来源河南高院与人社厅联合发布十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1年4月应聘到某单位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某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2017年11月,杨某未经领导批准自行结婚。2018年9月,某单位以杨某结婚为由停止其工作,且未向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9年2月,某单位为杨某办理停保手续。2019年4月,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生活费、经济赔偿金等费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单位在与杨某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杨某在应聘期间,有违反下列条款之一者,某单位有权予以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此后,某单位以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杨某结婚违反约定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等规定,某单位以劳动合同期间杨某违反约定结婚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作出判决:某单位向杨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典型意义

       维护和保障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不得歧视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应聘过程中以及在劳动合同中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情况做出限制性约定,严重损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限制了女职工的就业权。本案把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放在首位,依法认定某单位与杨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某单位有权解聘自行恋爱结婚者”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以劳动者自行恋爱结婚为由解除与女职工杨某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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