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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说法 | 疫情防控法律问题10问10答(民生保障篇)

发表日期:2022-05-05 09:16:24发表人:安大法援

       近期,安徽省律师协会组织民事、法律顾问等专业委员会推出“疫情防控法律问题10问10答”,就疫情防控期间大家关心的常见法律问题普法释疑。本期由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专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Q一、家中水、电、气发生故障怎么办?

A:疫情防控期间,难免发生水管爆裂、电线短路、燃气泄露等故障,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向物业公司求助或拨打当地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抢修电话,属于物业公司义务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维修,或协助报修,另供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接到报修电话时应当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抢修。不能因为疫情防控不报修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653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56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942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4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Q二、家中有人生急病怎么办?

A: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家中难免有人生急病或孕妇面临生产需要紧急求医,遇到这些情况时不需要慌张,要及时寻求物业公司或邻居协助,或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通过属地紧急求助热线求助。总之,人民的生命健康至上,不能因为疫情防控的需要而影响疾病的治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85条第2款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22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Q三、独居老人蔬菜粮油和生活用品、日常用药短缺怎么办?

A: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小区居民被居家隔离,导致无法线下采购蔬菜粮油和生活用品及日常用药。会使用智能手机的居民多数会通过网络团购,但一些独居老人多数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导致无法线上采购蔬菜粮油和生活用品及日常用药,出现短缺时会影响这些独居老人的生活和健康。对此,各地疫情防控期间均设有紧急求助热线,这些独居老人可以拨打紧急求助热线或向所在小区物业公司、社区求助或通过邻居协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或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会上门热情服务。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也应当了解所在小区独居老人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多主动上门关心这些独居老人的生活起居,让这些独居老人生活无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3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31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第38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Q四、核酸检测呈阳性怎么办?

A:加强核酸检测工作,既有利于巩固防控成果,维护群众健康,又有助于人员合理流动,推动全面复工复产复学,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重要措施,故参与大规模全员核酸检测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地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检测结果阳性,应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及时订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12条第1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16条第1款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第41条第2款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62条 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号】

第4条第(3)项 完善检测后续工作。检测机构及时将检测结果通知到检测对象。对检测结果阳性者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社会检测机构要及时将核酸检测结果阳性者信息报告所在县(区)疾控机构。确诊患者立即按规定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无症状感染者按规定对其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后及时订正。各地以县(区)为单位,合理设置隔离点,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


Q五、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怎么办?

A:因自己所在小区被采取封禁等紧急措施,导致自己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法院会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94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3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13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六、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次该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违法的具体情形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5款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七、因疫情防控,自己所在小区被采取封禁措施,在网上电商平台购买民生物品,网络电商平台是否可以加价

A:商品价格的变动同物品的供需情况存在密切联系,在物资紧缺的情况下,商家据此适当提高售价合情合理,但是如果价格上涨超出合理范围,甚至存在恶意加价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轻则可能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重则会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造成严重影响的甚至会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Q八、自己所在小区被采取封禁管理措施期间,在家中于网络平台上发表不实虚假言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A:在如今互联网如此发达的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无法估计的,这就导致信息不加核实就发布的话,可能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或者微博等平台发布不实的信息,或者故意转发不实的信息到各种平台上,就可能面临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九、小区被封禁后,经检测出现感染人员,将患者信息到处转发到微信群、朋友圈,泄露个人隐私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A: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泄露他人流调信息、涉疫病例等个人信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可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Q十、因疫情防控的需要,政府对部分小区采取封禁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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