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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线说法 | 疫情防控法律问题10问10答(物流运输篇)

发表日期:2022-04-29 09:48:54发表人:安大法援

      本期由省律协诉讼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专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安全等紧密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Q一、承运人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的,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A: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但如果承运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人员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且及时通知了托运人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1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第10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91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承运人已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主张承运人违反该条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二、物流运输企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运输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A:由于疫情管控措施导致的货物无法运输非由承运人的主观过错造成,承运人客观上无法及时履行运输合同,属于不可抗力,且已经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承运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履行运输合同是因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3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Q三、对于疫情期间挖断村庄出入口道路,或采用石方、土堆方式阻断交通是否合法?

A: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防控疫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村庄出入口道路被挖断,或采用石方、土堆方式阻断交通的做法,并不合法。“一刀切”式的“封路”“堵路”并非可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应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根据当地疫情情况,由政府统一实施管控措施,并保证交通有序进行,保留“生命通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9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111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予以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


Q四、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级政府可以对物流企业采取人员调集、物资征调等措施吗?

A:可以,疫情爆发时,各级政府依法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物流企业紧急调集人员、交通工具或者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报酬和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Q五、因疫情防控,物流成本提高,物流企业是否可以提高运费?

A: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物流运力紧张,人工等运营成本提升,物流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物流费用,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也不得恶意加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Q六、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如何保障物流正常运营?

A: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部署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提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并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确保办理便捷。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依据物资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根据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监制的《通行证》。《通行证》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法条链接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持有《通行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车辆,各地要保障顺畅通行,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要专用通道保障快速通行。运输起讫地均未建立《通行证》制度的,无需办理《通行证》。各省级交通专班要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工作框架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通行证》网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前期已制发通行证的省份要加快与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的过渡转换,做好工作衔接。


Q七、疫情期间物流运输企业驾驶员违反防疫规定,擅自进入封控、封锁地区,造成疫情传播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该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第5款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八、卡车司机、物流企业如遭遇“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违法检查的,如何维权?

A: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公路防疫检查点,加强往来车辆和人员防疫检查工作。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和休息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

相关当事人发现“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公路运输通道等情况的,可以通过拨打12328、95022等服务监督渠道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2022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进一步统筹做好公路交通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2】77号

第4条:科学合理设置公路防疫检查点。要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科学合理设置公路防疫检查点,加强往来车辆和人员防疫检查工作。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和休息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要进一步优化检测方式和流程,提高检测效率,加强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拥堵缓行,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7条:强化督导检查推动任务落细落实。依托12328、95022等服务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关停等相关情况投诉举报,迅速核实处理,确保公路通行畅通无阻。发现“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公路运输通道等情况的,要通过严肃通报、约谈等形式,督促立即整改;对保通保畅工作不力、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中断、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Q九、卡车司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车门车窗无故被贴封条,这种情况符合规定吗?

A:封条必须是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才可以,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是专门为乘客和司机停留休息的场所,即使是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也不应随意关闭,更不能阻止司乘人员下车休息。


法条链接

2021年1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关闭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并且要求“保证卫生间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应为司乘人员提供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等”。

2022年4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或擅自停止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



Q十、因疫情原因,目前安徽省政府对于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降本减负的优惠政策?

A:因疫情等原因,近期安徽省政府对于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出台了加大降本减负力度的政策。主要包括实施养老保险费、失业、工伤保险费缓交,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对于实施交通运输业给与纾困扶持措施。上述雪中送炭政策的实施,对物流企业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2022年4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举措》第10条规定: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在2022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导致延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封闭管理期结束后3个月内缴齐,延迟缴纳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11条规定: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12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延续实施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13条规定:实施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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