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发表日期:2022-04-29 09:34:48发表人:安大法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再生育认定问题

       1.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有子女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可以再生育。

       2.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3.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4.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合计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

    (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不含复婚)的职工,享受婚假13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2.产假。生育第一、第二、第三个子女的产假均为158天,自生产之日或产前15天起计算,一般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遇国家法定休假日、教师寒暑假顺延。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该规定增加的产假,可以与前款158天假期叠加使用。

      3.男方护理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包含休息日,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 

       4.夫妻育儿假。有子女(包含依法收养的子女)在 0~6 周岁期间(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周年计算),夫妻双方每年分别各享受 10 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多次使用。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5.父母住院期间的独生子女护理假。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使用。该假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二)关于假期衔接问题

       1.2022年1月1日之前,按原《条例》已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未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按新《条例》规定天数顺延休假。   

        2.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之后,本省《条例》修订之前生育三孩的,按照新修订的《条例》认定。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问题

      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子女16周岁之前申请领取《光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