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退休年龄均属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附人社部答复)

发表日期:2022-04-15 10:01:40发表人:安大法援

       李莫愁,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系浙江开胜公司员工。

       公司于2012年2月开始为李莫愁参加社会保险至2019年2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2020年4月,公司以李莫愁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用工关系。李莫愁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双方发生争议,李莫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也是劳务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李莫愁于2019年3月18日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使李莫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也应是劳务关系。

       李莫愁诉请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提起,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李莫愁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李莫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1、我与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3月我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决定继续聘用我,又与我连续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我虽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且仍在公司单位工作,服从公司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工作方式与工作岗位基本未发生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指劳动合同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只将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才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我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须自然终止。我与公司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特殊劳动关系。

       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患有糖尿病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公司以我患有糖尿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须向我支付(经济)赔偿金10万元。

       二审判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2019年3月18日李莫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是否仍属于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支付赔偿金。针对上述争议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除该法规定的情形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就是这类情形。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在2019年3月18日李莫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已不再属于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劳动合同以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李莫愁主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张终止后才终止,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前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均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法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李莫愁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为由否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由于2021年4月,双方解除用工关系时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公司解除用工关系的行为并不属于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李莫愁以此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浙02民终5611号(当事人系化名)



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1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6〕69号,节选)

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企业职工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论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仍继续就业的,不属劳动关系,也就难以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9〕37号,节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26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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