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劳动法律援助项目"

职工支付违约金后,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表日期:2022-04-06 09:31:36发表人:安大法援

       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引发的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旦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责任,劳动者则会以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作为拒绝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抗辩事由之一。对此,应如何处理,实务中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者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其违约在先,用人单位已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为由抗辩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拖欠经济补偿在先,劳动者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相应地,其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也就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无权请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应区分用人单位拖欠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发生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前还是之后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拖欠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发生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前。该经济补偿的拖欠并非基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抗辩,而是对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前的守约行为支付的对价。因此,劳动者即便事后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也不妨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第二种情况,当用人单位拖欠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发生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之后时,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为由,主张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理由在于,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因竞业限制造成收入降低的补偿,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结果是收入没有降低,生存权没有受到影响,则再行绐付经济补偿就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

       另外,在同一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而劳动者如想通过主张经济补偿达到不支付违约金的效果,一般应通过在同一诉讼中提起反诉的方式实现,而不能仅仅提出以未付经济补偿为由抗辩用人单位的违约金主张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455页至456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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